號碼:15237938180

出自Chahaob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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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125.43.*.* 2015年5月13日 (三) 13:14 (CST)

留言:我要揭露「15237938180」是騙子號碼,希望其他網友警惕!

具體情況及騙術細節:朱陽恩、朱海舟行使婚姻詐騙全過程 被告:朱陽恩,女,1987年6月3日,漢族,住河南省伊川縣水寨鎮姬磨村,電話15237938180。 被告:朱海舟,男,55歲,住址同上。系朱陽恩父親,電話13083792981。 法庭調查: 訴訟請求: 一、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訂婚彩禮30000元,見面禮1000元,2014年春節壓歲錢1500元,購買衣服等其他花費5756元,共計38256元; 二、從2013年6月17日至今,依據當時利率3.75%,共計:2869.2元; 三、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。 事實和理由: 2013年6月3日,原告經人介紹與被告朱陽恩認識。同年6月4日,原、被告雙方即互到對方家中了解情況。被告從原告家走時原告父母給被告朱陽恩1000元見面禮。後被告經介紹人提出訂婚彩禮30000元;送日子10000元;送紅10000元等要求。2013年6月17日,原告與被告朱陽恩訂婚,給被告30000元彩禮,證人霍某在場。2014年農曆正月二十二,被告家人到原告家中了解情況,臨走時原告父母給被告朱陽恩1500元作為新年壓歲錢。在2013年6月至20142月初的交往中,原告為被告購買衣物等花費大約5756元。 在花費了大量錢財之後,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結婚請求,被告及其父母均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脫,並提出各種不合理要求,不與原告結婚。後原告察覺被告不願與原告結婚,即要求被告退還彩禮,但被告堅決不予退還。 一審開庭前兩天,即2014年6月15日上午十點左右,被告朱海舟夥同其兩個女兒朱陽恩、朱慧嫻到原告所在的工作單位,欺騙原告說把訂婚的彩禮和見面禮31000元給原告,讓原告撤訴,並且要求原告寫下收到條。原告寫好收到條後,被告朱陽恩說讓她看看。被告朱陽恩拿到收到條後,夥同其父和妹妹把錢和收到條一同搶走,有視頻為證。 6月16日,被告朱海州驅車找到介紹人季某,提出先支付5000元,剩下的26000元擇日再付清。由於原告真真切切的認清了被告的醜惡嘴臉,對其極度不信任,予以回絕。有介紹人為證。 2014年6月開庭審理後,經過水寨法庭調解,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,被告承諾在2014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25000元。由水寨法院的庭審筆錄和調解書為證。 但10月1日已過,被告仍不履行其法律責任。原告迫於無奈,提出申請強制執行。經車管所查實並確認,被告名下有一輛一汽威望306麵包車。被告已將麵包車藏匿於別處,後經執行庭多次強制執行無果,涉嫌轉移財產罪。2014年底,被告以執行程序不合法為由向檢察院提起抗訴,拒不履行法律責任。 綜上,被告收取及花費原告財物但不願與原告結婚,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,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,依據最高人民法院《關於適用〈婚姻法〉 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十條之規定,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,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:(一)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;(二)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,但確未共同生活的。此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《關於適用〈婚姻法〉 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一條之規定,被告應返還原告彩禮及其他大額支出共計38256元。 依據法律規定:雙方解除婚約時原物仍存在的,應當返還原物;原物不存在的,應當參照原物購買時的市場價格給予相應的金錢補償。 依據法律規定:訂約時直至以後的彩物往來,應區別給付之性質,區別處理。第三人的贈與均系迫於習慣勢力的影響,並非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,一旦婚約解除,第三人贈與的實質條件即不復存在,原贈與歸於無效,均應返還。婚約雙方互贈之財物,大多數國家法律認為雙方互贈之財物為不當得利,贈與方可以請求返還。 被告一審開庭所說交往將近一年僅為其購買衣物八百多元,根據我國當今的物價水平,一件衣服也在幾百元左右,明顯不合常理,並且有悖常識。 答辯焦點一:房產問題 被告家長多次強調婚前可以不購買房子,有介紹人季某為證。被告當事人到原告家中探視過後,被告家長依然強調如果婚前購房會讓兒女雙方淪落為房奴,生活壓力過大,如果沒錢時鋼筋水泥也不能當飯吃。但當2014年春節原告多次提出結婚請求時,被告父母一再強迫原告在伊川縣城購買房產,在原告極不情願的情況迫使原告承諾具體的買房期限.並捏造事實說原告承諾過要為被告買房,而實施情況是原告承諾結婚後等條件允許再買房,並且是在那兒工作就在那兒買房。 答辯焦點二:結婚問題 原告在訂婚後的第三個月即提出結婚請求,當時被告父親承諾等老大兒子結完婚,兩個女兒不出嫁也不行,我們什麼時候辦都行。隨後老大兒子與未婚妻退婚,又找了個對象,已經結過婚了,但當多次原告提出結婚請求時,被告父母以當事人要考駕照為由,敷衍塞責,不予原告結婚。2014年春節過後,原告再次提出結婚請求,被告父母卻違背當初的承諾, 一再強迫原告在伊川縣城購買房產,在原告極不情願的情況迫使原告承諾具體的買房期限。 並捏造事實說原告承諾過要為被告買房,而實施情況是原告承諾結婚後等條件允許再買房,並且是在那兒工作就在那兒買房。 答辯焦點三:感情問題 在雙方的交往中,每次兩人外出都有其妹妹跟隨監督,被告從來不會跟原告聯繫,打電話不接發簡訊不回,其父母一直以同樣的藉口和理由女兒要考駕照為由不讓雙方聯繫。 婚約財產糾紛基本事實 2013年5月,原告和被告經介紹人季某介紹認識,次日被告要求原告去被告家中探視。和被告一起去伊川縣大張超市購買價值219元的禮品和介紹人季某一起來到被告家中。被告父母在詳細詢問了原告的基本情況後,當著介紹人的面當場許諾不要求原告婚前購房,等將來條件達到了再購買。當天下午,原告與堂兄霍某聯繫,將被告接到原告家中探視,在汝陽縣大張超市購買價值150元的日常用品。在探視的當天晚上,被告提出次日訂婚的要求,原告處於多方考慮,半個月後在證人霍某的見證下與被告舉行了訂婚儀式。被告走時收下原告父母給予的見面禮1000元。五天後介紹人向原告傳達了被告訂婚的三個條件: 1. 訂婚彩禮30000元, 2. 送日子10000元, 3. 送紅布10000元 訂婚當天,原告在水寨鎮超市為被告購買900元的訂婚禮品。當天中午在被告家中舉行了訂婚儀式,在證人的當場見證下原告給予被告訂婚彩禮30000元,被告當場收下。 在2013年6月3日被告生日當天,原告除給被告過生日外,還為其購買價值299元的九陽豆漿機一台。 在訂婚至今的交往中,為被告購買衣服和化妝品共計2788元。2014年春節,被告到家中探視,走時被告收下原告父母給予的1000元壓歲錢。二零一四年農曆十二月二十六,原告到被告家中拜年,到洛陽為其購買衣服600元,被告提出要燙頭髮,原告當場給予被告300元。 從2013年五月至今,原告為被告彩禮、購買衣物及化妝品共計38256元 此次法律訴訟由被告引起,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訴訟費758元。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《關於適用〈婚姻法〉 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十條之規定,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,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:(一)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;(二)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,但確未共同生活的。此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《關於適用〈婚姻法〉 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一條之規定,被告應返還原告彩禮及其他大額支出共計38256元。 依據法律規定:雙方解除婚約時的,原物仍存在的,應當返還原物;原物不存在的,應當參照原物購買時的市場價格給予相應的金錢補償。 依據法律規定:訂約時直至以後的財物往來,應區別給付之性質,區別處理。第三人的贈與均系迫於習慣勢力的影響,並非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,一旦婚約解除,第三人贈與的實質條件即不復存在,原贈與歸於無效,均應返還。婚約雙方互贈之財物,大多數國家法律認為雙方互贈之財物為不當得利,贈與方可以請求返還。

希望廣大網友徹底認清伊川縣水寨鎮姬磨村的朱陽恩、朱海舟父女及其全家人的醜惡嘴臉,父母以女兒朱陽恩為誘餌行使婚騙,蓄謀已久而且煞費苦心,望廣大網友以我的前車之鑑,引以為戒,切莫再上當受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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